
| 文件号 | 吉市发改价管发〔2019〕71号 | 
| 发文部门 | 市发展改革委 | 
| 原文链接 | http://xxgk.bjxrth.com/gzbm/fgw_2/xxgkml/201908/t20190808_619575.html | 
| 咨询电话 | 62048395 | 
| 邮箱 | 
各区(开发区)发改局,国网吉林供电公司、吉林市水务集团、各燃气经营企业:
  现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规定贯彻执行。
  
  附:《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》
  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9年7月15日
  
  
  
  
  附件
  
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
  
  吉发改价格(2019)314号
  
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
  
  
各市(州)、长白山管委会、各县(市)发展改革委(物价局)、局,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、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
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[2016]39号)精神,支持租赁住房建设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将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、用电、用气价格政策通知如下:
  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,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,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,调整后用水用电、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。
 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、抓好落实,并儆好宣传解释工作,主动服务企业,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。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报告我委。
  
  
 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  2019年5月10日